欠条在手,咋还输了官司? 只因忽略了诉讼时效,路桥老板吃了亏
手持被告亲笔签字的货款欠条,依然把官司给打输了,32万元的货款打了水漂。只因忽略了诉讼时效,这位路桥老板吃了亏。原告罗建(化名)是路桥人,被告叶新(化名)是黄岩人,两人原本是生意伙伴。1997年9月,叶新向罗建购买PVC原料。罗建发货之后,同年9月10日,叶新向其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罗建PVC货款34万元。同年9月12日,叶新归还了2万元货款,并在该张欠条上载明“9.12收20000元”。
2017年9月1日,罗建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新支付尚欠的货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叶新在庭审中抗辩称,欠款已全部归还,却无法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获得支持。同时,叶新还称,原告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本案争议的焦点,落在了诉讼时效上。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向原告购买PVC原料共欠货款34万元,事实清楚。但是,欠款结算发生在1997年9月10日,在结算后两天被告归还2万元,原告收到款项并在欠条上载明,该行为可表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故诉讼时效应从1997年9月12日开始计算,已超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3年的诉讼时效。
原告罗建称,因自己与前妻离婚后,欠条一直由前妻持有,该欠款他一直到最近才知情,故起诉的时间未超过诉讼时效。经查,两人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是2001年5月,即便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欠条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白纸黑字,可谓证据充分,但最终罗建还是把官司打输了。打官司讲证据,大多数人也养成了在日常交易中留取证据的习惯。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诉讼时效也是决定权利是否能得到保护的重要因素。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要及时主张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台州晚报 {:1_316:}97年的30多万,会一直让人欠着不还,不大相信哦,那时候的钱多值钱啊 应该以刑事诉讼,告他诈骗,因为被告说过钱已经还清了,告他诈骗 {:1_316:} {:1_161:}{:1_161:}{:1_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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