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 发表于 2018-5-19 14:22

黄岩区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区环保局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今年以来,共立案查处70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53件,罚款金额336.6万元,行政拘留17起13人(部分人员未到位),刑事拘留1起1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35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77件,作出限停产整治决定书5件。   
现将我区今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18年3月30日,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新前某回收点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未建防雨防渗漏措施,回收含有油水混合物的石墨粉露天堆放在已拆房屋空地上,致油水混合物漫流地面,该批石墨粉净重5.22吨。经查,这批石墨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危险特性:T、I,是危险废物。
该回收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18年4月3日,张某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02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案

2017年8月24日,黄岩某包装厂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我局因此对该厂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停止生产。2017年12月27日,我局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该项目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仍在组织工人生产,拒不执行《黄环罚字142号》的决定。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018年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厂的负责人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负责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3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8年3月12日,我局发现台州市某构件有限公司打桩现场有一台水泵将泥浆水排入企业锅炉房北侧的水沟、集水井内,集水井内有两台水泵,通过蓝色软管、镀锌管连接到永宁江江堤外。监测报告显示集水井内的废水pH=9.94,呈碱性。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018年3月20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涉案人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

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4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2018年1月3日,我局发现台州某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擅自将残留在模具上的废皂化液用自来水冲洗,导致少量废皂化液混合废水流入厂区雨水沟。经查,废皂化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9的900-006-09,是危险废物。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2018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王某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王某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


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05
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案

2018年4月3日,黄岩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车辆、设备冲洗后的废水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流入公司北侧墙角渗坑排放至外环境。经采集水样监测显示,渗坑内、渗坑排水出口、河道排入口和附近河道内pH均呈强碱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其予以立案查处。
4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郭某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郭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请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齐心协力推动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让人民群众在环境质量改善上有更多获得感。

来源:黄岩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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