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 发表于 2018-6-27 10:33

雇工伐木摔伤,雇主要担责吗?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雇上山伐木,没想到脚下一滑,竟然失足从山上摔下来受了伤。王某向雇主朱某讨说法,却遭到拒绝。气愤的王某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是仙居人,今年已经60岁,但身子骨硬朗的他闲不下来,为了多赚些钱,经村里人介绍,他受雇于朱某,到山上砍伐林木,双方约定工资260元一天。
    2017年5月的一天,王某照常到山上伐木,结果不小心从山上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粉碎性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底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辗转多家医院,花去了医药费8万余元,还是落下了左侧颅骨部分缺损、右眼视力急剧退化的毛病。
    期间,作为雇主的朱某支付了王某2万元,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认为自己与朱某已形成雇佣劳动关系,自己在从事雇工的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则认为,王某只砍木3天,之后因为下雨停工了5天,此后王某有无再去砍伐,自己并不清楚,拒绝承担责任。
    近日,仙居法院经审理,确定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朱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某各类经济损失9000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雇请原告伐木,双方已形成了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关系。原告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双方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王某作为伐木工,应当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由于其在伐木过程没有注意安全,致使自己从山上摔倒受伤,其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被告朱某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对伐木人员在伐木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因其在本案的伐木过程中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台州晚报

mysky0008 发表于 2018-6-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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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008 发表于 2018-6-27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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