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转账的钱 各说各的理
有句话说“谈钱伤感情”,尤其对恋爱中的情侣而言,确实这样。但恋人分手之后,曾经转账的几笔钱该算借款还是赠与?日前,玉环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恋爱期间频繁转账三万多元
今年34岁的张某,老家在四川,来玉环打工已有6年。2017年9月,她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了22岁的男子李某。两人谈起了恋爱,并在当年10月同居。
从2017年9月16日至11月12日,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多次给李某转账了3.31万多元。“他陆陆续续问我借了钱,分手之前答应每个月还3000元,但他一直没给,我的钱都是借的,现在只能起诉了。”
原来,在足浴店工作的张某并没有积蓄,她给李某的钱基本上都来自网络贷款,在四个平台上借了两笔1万元、一笔3000元、一笔5300元,这借来的2.83万元全部给了李某。“我每个月18日发工资,但为了还款,都是8日向老板娘预支工资,9日用来还款。”张某说。
庭审现场各说各的理
庭审时,李某对转账事实表示认可,但他表示钱是对方主动给的,不算借款,“这些钱都是你心甘情愿给我用的。在一起时,我可没有强迫你给我钱。你的那些借款,也不是我逼你去借的。”为此,李某还出示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张某:天气冷了去买几件衣服(同时转账5000元)
李某:低于5位数我不要
张某:支付宝给你(再次转账5000元)
对此聊天记录,张某表示否认:“这些信息是他用我的手机发的,5000元的转账也是他操作的,转账密码是他让我用手指按上去。主要目的是他用来截图发朋友圈炫耀的。”
为了证明这是借款,张某出示了9月24日两人的聊天记录,张某说到“但是你借我的钱还是要给我”,李某回答“嗯,1300元”。
此外,李某表示虽然张某把钱转给了他,但是用于两人的共同支出,不能完全由他承担。听到此话的张某怒了,她称,李某从来没有和她一起出去逛过街,在她身上没花过一分钱。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曾向张某明确表示1300元是借的,此后李某对张某多笔较大金额的转账理解为赠与,这不符合常理。针对2017年10月张某主动给李某买衣服,并支付1万元这一事实,法院认为,通过微信、支付宝付款,需要本人或本人的配合才能操作成功。故在付款过程中,张某应当是知情的,根据两人在10月已同居的事实,张某基于关心体贴而给李某钱款购物,亦通情理,这1万元应系原告张某赠与被告李某的。
同时,该案讼争钱款中其余的23160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张某有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李某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此款项为张某赠予与他,故法院无法认定该款项为赠予。最后,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归还张某借款23160元及利息损失。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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