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跟电梯“过招”, 结果悲剧了
小酒怡情,大酒伤身,三五好友小酌几杯无可厚非,但是酒喝多了借着酒劲无事生非可万万要不得。近日,有人就借着酒劲和电梯“动起了手”,结果不仅赔了钱还坐了牢……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薛某、丁某与朋友相约到我区某KTV唱歌、喝酒,酒过三巡已是凌晨2点多,三人从KTV出来时已酩酊大醉,晃晃悠悠地走到电梯旁准备离开。
因为电梯来得比较慢,薛某心生不爽,飞起一脚踹在了电梯门上,电梯左门肉眼可见地被踢凹了进去。同伴丁某见薛某猛地来了暴力一脚,非但不阻止,还欣然加入,紧跟着上前一记勾拳打在电梯右门上,电梯门被打得颤抖地晃了又晃。这时,另一部电梯上来了,临走的薛某某摆好架势,飞起一脚又踹在了电梯右门上,后三人搭乘另一部电梯扬长而去。
第二天,业委会保安队长发现电梯有异响,电梯门有明显凹陷,已经不能正常开合,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翻看监控后立即报了警。薛、丁二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酒后滋事毁坏电梯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损坏的电梯门、挂板、电机等部件及维修人工费共计1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期间,薛、丁二人真诚悔过,积极与物业联系沟通,赔偿了电梯所有的维修费用,获得了业委会的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薛、丁二人酒后无德,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薛某系累犯,依法应予惩处,提起公诉;丁某系初犯,认罪悔过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情节轻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近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薛某认罪服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来源:今日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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