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台州市黄岩区环保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台州市黄岩区环保志愿者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来源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第一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会员每年最低贰拾元。
第二条合法的单位、个人捐赠及赞助。
第三条政府拨款。
第四条协会组织的各项有偿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五条利息收入及其它方面的合法收入。
第二章 经费支出第六条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各项有关开支,协会主办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的会议开支由本协会承担的部分。
第七条 协会主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费用。
第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等开支费用。
第九条 协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差旅费。
第十条 协会开展活动所必须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协会的财务管理由协会法人代表人直接领导,设专职(兼职)财会人员。法人代表人的支出由2名副会长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协会财务收支计划的正确执行。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算帐、结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黄岩区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和黄岩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协会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协会编报的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五条协会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担保(含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协会2023年4月22日会员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方能生效,同时报告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备案。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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