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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滞纳征收出新规 延误缴纳损失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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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0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昨天,笔者从稽征部门了解到,各地从8月15日起对车辆养路费的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浙江省交通厅出台《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机动车辆所有人(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路费的,征稽机构将向缴费义务人按日加收应缴额千人之五的滞纳金;拖欠或漏缴两个月以上的将按1/2追缴滞纳金;新增车辆从车籍登记之日第11日起加收。
  据了解,《规定》与以往不同的是县级稽征部门一般不能减免滞纳金,遇有“特殊情况”须申请减免的,在申报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欠缴的;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缴纳时,因征稽部门因故未能开具缴讫凭证、且双方有书面形式确认的;缴费义务人非恶意欠费、且能够足额清缴,但缴纳滞纳金确实有困难的等原因。同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申请,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扣留凭证、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资料;非恶意欠费车属单位(人)须提供详细欠缴原因和以前未有过欠费证明;因故延误的,须提供征稽机构和缴费人的双方确认资料等;县级稽征机构对每一案的滞纳金减免额不得超过80%,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地市级征稽机构减免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上级征稽部门核准。
  延误缴纳,损失不菲。为此,稽征部门提醒车辆单位或驾驶人,毋忘按时缴费,避免因延误或漏缴在运输过程被查,既要足额补费、追缴滞纳金,加收罚款等处罚,给你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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