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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 一男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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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0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一男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2015年01月23日 08:51 来源: 今日黄岩 【进入论坛】  

  当下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潮流,有个别玩家特别青睐一些品种稀少的“时尚宠物”,而其中不乏有一些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大家可能知道猎捕、杀害这些珍贵动物会构成犯罪,殊不知就是出售、收购、跨地市运输也会构成犯罪。在黄岩就有一位玩家买了蚺蛇当宠物私下饲养,繁殖出小蚺蛇后还通过网络售卖,不料因此触法获刑。1月21日,徐某被黄岩法院依法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36岁的徐某是黄岩本地人,可以算得上是饲养蚺蛇的资深玩家。早在十年前,喜欢小动物的徐某就迷恋上了养蛇,经常上论坛与网友交流各种蛇类饲养经验。

  2007年,徐某通过“爬行天下”论坛以网络交易的形式向网友购买了3条杜氏蚺,偷偷放在家里当宠物饲养,不料这爱好一发不可收。后来徐某又先后网购了8条杜氏蚺和3条红尾蚺。凭着徐某的精心饲养,这些蚺蛇成功地繁殖出了多条小蚺蛇。

  徐某发现网上也有不少蚺蛇爱好者,就把繁殖出来的小蚺蛇放在论坛上出售。近两年间,徐某先后通过论坛发帖或QQ联系,共向网友出售其繁殖的杜氏蚺9条。

  去年5月8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徐某家中查扣杜氏蚺24条、红尾蚺2条。其中12条杜氏蚺和2条红尾蚺是他向网友购买所得,其余12条杜氏蚺是他饲养繁殖所得。

  经审理查明,涉案的杜氏蚺、红尾蚺经鉴定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I所列的保护动物,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切勿非法收购、捕杀、买卖野生动物。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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