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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北城街道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马鞍山的一家铁件表面加工厂有废水直排外环境现象。
经调查,该加工厂负责人阮某雇佣4名工人从事铁件表面处理加工,厂内有8个水泥清洗槽,清洗过程中会加入盐酸、去油剂。该加工厂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建成铁件表面加工项目,并已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厂区南侧的排水沟直接流向厂外沟渠,最终流入附近田沟中。
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人员随即对该加工厂的水泥清洗槽、雨水排水沟及塑料槽进行水样采集,对厂区的湿泥土进行采样检测,同时对当事人阮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检测分析,该加工厂南面雨水排水沟内的废水pH值为2.33,总锌6.75mg/L,总镍小于0.05mg/L,总铜0.52mg/L,其中pH值、总锌、总铜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总锌是标准限值的3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阮某从事的铁件表面加工厂排放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
阮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区环保局已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其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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